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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观点
宁波消保委: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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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8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经济团体,履行社会的经济职能,涉及各个消费环节和各个消费领域,他们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在消费维权中引导、发挥行业协会懂专业、懂技术的优势作用,使之成为消费维权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消保委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宁波市消保委重视与行业协会合作,尝试在行业协会中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化工作。自2010年7月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首个行业消费维权联络站以来,在该协会的大力协助下,市消保委已顺利调处多起有关保险消费纠纷,保险消费投诉明显减少,据统计,2011年1至5月,该行业主管部门共接到信访投诉83件,同比下降50%,没有出现保险消费者群访、越级上访等情况,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与行业协会共签“协作公约”,促使行业加强自律。根据消保委与行业协会签订的《消费维权协作公约》规定,签约行业协会应该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相关制度,如行业自律公约、消费纠纷和解制度、消费维权承诺制度、消费侵权责任制度等。从而促使该行业协会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如市保险行业创新“两站两卡”工作方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借助行业协会资源优势,创新维权社会化举措。一方面借助行业协会的信息、技术资源优势,及时调处消费纠纷,准确抓住纠纷解决突破口,弥补消保委在技术和专业上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互动和协调,通过联络站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指导、培训、学习,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管理商品质量,促进各行业诚信自律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消费投诉实行分级处理,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消保委受理消费投诉后,对属该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案情较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在联络站点业务能力范围之内的,转交站点协助处理;站点收到消费侵权投诉,也可直接受理并进行调解处理,将调处结果上报消保委;在接到涉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社会治安等紧急消费投诉时,由行业协会及时通知消保委,消保委给予到场受理的支援。对于消费争议金额较大,争议双方难以调处的疑难案件,上报消保委进行调处。如2011年5月保险行业联络站与消保委联合成功调处了一起涉案金额14.7万元的汽车自燃理赔案件,之后针对自燃险问题行业内发了文件进行规范。

  四是开展对协会人员指导培训,推进维权站点规范化运作。在完善机制、规范运行上下功夫,通过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和定期学习制度,及时沟通、定期通报相关维权信息,由消保委定期对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进行消费维权指导培训,对突出的消费纠纷进行协调,共同找出解决方案,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促进经营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推动企业的发展,进而形成双赢的局面,将各行业协会维权站点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运转。